《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将施行 打造新疆道地中药材知名品牌
发布时间:2024-04-16
阅读量:1159
中医药是我国独特的卫生资源,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民族医药发挥各自特色和比较优势,为维护人民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文化,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九章56条,将于5月1日起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立法处副处长刘璨介绍,《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新疆中医医疗资源配置、加大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对保障新疆中医药守正创新、传承发展,促进中西医相互补充、更好结合,全面推进健康新疆战略、更好保障人民健康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一般应当达到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建设标准,自治区和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举办的中医医院一般应当达到三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条例》提出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诊所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布局限制。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级评审、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条例》强调,在医疗联合体建设过程中,不得变相取消、合并中医医院,或者改变其功能定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中医治未病、老年健康、中医康复等中医药特色服务。鼓励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发展,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同时,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开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医养结合服务,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医养结合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建立中西医联合诊疗模式,促进中西医服务优势互补。
此外,《条例》还特别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中医药主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建立中医药全程参与机制。
探索建立中药材标准质量评价体系
为发挥新疆中药资源优势,加快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野生中药资源的保护与发展,《条例》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药保护和产业发展规划,完善分级保护制度,促进野生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和利用,组织开展中药资源动态监测和资源普查、整理、挖掘,加强对中药资源就地和迁地保护,建立中药资源数据库,做好种质资源保护。
为打造新疆道地中药材知名品牌,《条例》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新疆道地中药材目录并探索建立标准质量评价体系,制定种植区划,优化生产基地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新疆道地中药材进行产地保护,扶持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培育龙头企业,推动产业化发展,鼓励新疆道地中药材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和国家食药物质目录。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全品种、全过程、可追溯的中药材质量监管体系。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中药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提供可供追溯的相关信息。中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炮制中药材应当执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保证中药饮片的质量和安全。
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条例》提出,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收集、整理、保护中医药古籍文献,推动中医药古籍数字化,培养古籍文献研究和保护专业的人才,采取措施保护中医药文物古迹、名医故居。
为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保护、整理、挖掘、研究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蒙医药等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诊疗经验、老药工传统技艺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申请中医药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药用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对中医药特色技术、方法、产品等进行保护。
自治区人民政府还将建立中医药科技创新激励制度,《条例》明确,支持中医药科研平台建设,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企业协同建立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或者新型研发机构,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企业自主研发基于中医药古代经典名方、名中医验方及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开发的中药创新药。鼓励对已上市中药进行再评价和改良,培育具有竞争力的新疆中药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牌。
深化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交流
为加大中医药文化传播和交流力度,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文化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增强群众健康意识,营造关心和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支持建设中医药特色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普馆、药用动植物园等展示场所,打造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推进中医药文化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乡村和家庭。鼓励组织和个人研发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蒙医药等中医药文化创意产品,创作具有新疆特色的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疗和中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中医药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不得虚假、夸大宣传中医药疗效。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医药与旅游、文化、体育产业融合发展,开发具有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蒙医药等中医药特点的旅游景点、线路、基地以及与旅游、文化、体育等产业融合的中医药健康产品和服务项目。加强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蒙医药等中医药与援疆省市和其他省市中医药的交流合作,推进医疗服务、技术合作、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文化宣传等活动。
在此基础上,《条例》明确支持医疗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开展国际交流,推动中医药发展积极融入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与周边国家和其他国家开展中医药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对外贸易、健康服务、文化传播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中医药海外中心,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