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医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办法》施行:中医专科护士可依规开具部分处方
发布时间: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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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1月10日,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的《深圳市中医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办法》明确赋予中医专科护士部分处方权,可在中医护理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外用类药品、非限制开展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单。
《办法》共六章,包括总则、培训基地、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保障,以及附则。《办法》明确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专家委员会、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对中医专科护士的遴选、培训、考核、管理作出了明确的具体规定,为中医专科护士的培训和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根据《办法》,中医专科护士是指参加中医专科护士专业培训,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深圳市中医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中医专科护士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授权,在中医护理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的目录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外用类药品、非限制开展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单,以及中医养生保健、中医传统功法、食疗药膳、中医健康教育等非药物处方。中医专科护士开具上述规定的执业活动,应当要求患者提供患有相关疾病的病历资料,在医师既有诊断的基础上,结合护理评估以及中医四诊,再执行相关操作,并客观、规范、完整书写病历。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深圳市中医护理专科发展需求,分批公布中医专科护士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外用类药品目录及非药物处方的目录并动态调整。
《办法》规定,对存在三次以上不合理开单或超说明书用药情况的中医专科护士,医疗机构应当暂停授权其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外用类药品及非药物处方三个月至六个月;暂停授权期满,中医专科护士接受培训基地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疗机构可以恢复相应授权。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中医专科护士工作的监督管理。